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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保安工作时间打架身亡保安公司被判赔偿

时间: 2013/10/24 12:02:21 | 浏览: 1514 | 更多关于《行业新闻

    年仅14岁的儿子小涛在当保安期间与同事打架身亡,河南省的老王夫妇将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家保安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安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此案。

  小涛的父母老王夫妇称,儿子小涛刚过了14岁生日,就经老乡介绍来北京在一家电脑卖场担任保安员。然而两个月后的一天清晨,他们接到老乡电话,说小涛在上班期间晕倒,让他们赶紧来北京。老王夫妇赶到时儿子小涛已经因抢救无效死亡。老王夫妇认为,保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非法雇佣童工,因此保安公司应对小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则认为,小涛既然是未成年人,老王夫妇就应就此承担监护责任。现公安机关的调查已经证实,小涛自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当时虽是在工作时间,但小涛是在其负责的岗位之外与同事刘某因私人问题发生口角,并率先动手,才导致刘某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并致小涛因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因此小涛的死亡与该公司无关。事发后,该公司已经从人道的角度考虑,支付了小涛的丧葬费1万元。

  庭审中,老王夫妇、保安公司就其各自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自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也证明了保安公司的说法与事实相符。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虽小涛的死亡原因不能认定为因公死亡,但是考虑到保安公司非法招用童工,且对其工作人员及招用的童工疏于管理,小涛的死亡时间为工作时间内,死亡地点为保安公司安排的工作场所内等因素,故保安公司对小涛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因此,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酌定赔偿数额。故一审判决保安公司向小涛父母赔偿25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保安公司与老王夫妇达成调解,当庭向老王夫妇给付了赔偿款。

  法官释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均作出了特殊规定。其中劳动法第15条、第94条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保安公司招用年仅14周岁的小涛从事保安工作属于违法行为,小涛与保安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现小涛虽不能认定为因公死亡,但保安公司在事实上招用童工,且未对其尽到管理、保护责任,故保安公司应对小涛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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